政策法规 中标信息 价格信息 精品推荐 展会信息 营销资料 企业名片 短信招商 信息发布 联系我们
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
   医药法律 医药法规 公告通告 部令规章
   SFDA对《药用辅料管理办
   卫生部关于做好禽流感疫情防
   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
   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日常
   关于启用《进口药材报验管理
   药店将不得随意销售处方抗菌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政策法规  
  医药网--政策法规-->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办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办理办法》的通知
-------------------------------------------------------------------------------------------------------------
医药网    发布日期:2006-2-15 10:47:35   已被阅读:33462次
页面功能: 字体【放大 中等 缩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司室:
      为规范我局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办理程序,提高办案质量,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暂行办法》(局令第34号),特制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办理办法》(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可以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下载),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办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办理程序,提高办案质量,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复议办公室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三条行政复议办公室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后,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应指定具体办案人员。
      办案人员应制作《行政复议案件登记表》进行案件登记,并根据《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该申请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初步审查。
      第四条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初步审查结果,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行政复议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二)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三)行政复议申请符合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的机关提出。
      第五条经审查应依法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办案人员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复议案件立案审批表》,由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主管局长。主管局长应自收到《行政复议案件立案审批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立案审批。
      主管局长批准后,办案人员应制作《受理通知书(正本)》,在规定时限内送达申请人。
      第六条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办案人员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核批准后,送达申请人。
      第七条经审查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申请,办案人员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由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批准后,送达申请人,告知其向有权受理机关提出申请。
      第八条对已批准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办案人员应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要求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复议答辩书》,提出答辩意见。
      第九条办案人员应对行政复议案件的下列事项进行逐项审查:
      (一)是否属于重大复杂案件,需要提交行政复议委员会集体讨论;
      (二)是否需要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三)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停止执行;
      (四)是否需要向有关组织或个人调查取证。
      第十条经审查认为需要提交行政复议委员会集体讨论的,由办案人员准备案件材料,报行政复议办公室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召开会议。
      第十一条经审查认为需要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办案人员应报请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告知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第十二条经审查认为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办案人员应制作《停止执行通知书》,报请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批准后,送达被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人员应报请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向有关组织或个人调查取证:
      (一)申请人对案件主要事实有异议的;
      (二)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的;
      (三)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提出新的证据,可能否定被申请人认定的案件主要事实的;
      (四)其他需要调查取证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人员可以当面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一)当事人要求当面听取意见的;
      (二)案情复杂,需要当事人当面说明情况的;
      (三)涉及行政赔偿的;
      (四)其他需要当面听取意见的。
      第十五条办案人员当面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意见的,应制作《行政复议调查笔录》,并由参加调查人员核实后签名。
      第十六条根据《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中止的,办案人员应制作《行政复议中止决定书》,报请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十七条根据《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终止的,办案人员应制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报请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十八条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在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对情况复杂、需要延长行政复议期限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制作《行政复议审理决定延期通知书》,报请主管局长审核批准后,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十九条行政复议办公室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由办案人员制作《行政复议案件结案审批表》,由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主管局长审批。
      主管局长批准后,办案人员应依据《行政复议案件结案审批表》的决定内容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二十条行政复议案件审结案后,办案人员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案卷进行整理,报行政复议办公室案卷档案管理员审查合格后归档。
      案卷归档材料应包括:
      (一)正卷部分
      1.卷内目录;
      2.行政复议决定书;
      3.行政复议申请书;
      4.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
      5.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
      6.行政复议案件答辩书;
      7.行政复议案件调查报告;
      8.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9.调查笔录;
      10.行政复议法律文书送达回执;
      11.其他证据材料。
      (二)副卷部分
      1.卷内目录;
      2.行政复议立案审批表;
      3.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报告及领导批示;
      4.行政复议结案审批表;
      5.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案卷装订、归档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案卷装订整齐;
      (二)案卷目录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
      (三)案卷材料不得涂改;
      (四)卷内材料每页下方应居中标注页码;
      (五)卷内材料规格均以A4纸为标准。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阅看案卷,应填写《行政复议案卷借阅审批单》,由案卷档案管理员报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在档案室阅看。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信息来源:
页面功能: 字体【放大 中等 缩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Copyright © 2003      药商联盟在线 中国药品代理商大联盟 版权所有
京公网安备1101051044号 京ICP证030911号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京)-经营性-2014-0009
联系电话:86 10 51313269 51313221 64975315 64965548    服务信箱 :[email protected]
本网站仅为会员提供医药产品及代理商网上资讯服务平台,不参与药品交易过程。